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之9、第44條之21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2.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3. 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對於第一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應於股東會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1. 一、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2. 二、公司提供之視訊會議之錄音錄影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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