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之9、第44條之21條文 |
所有條文
-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