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之9、第44條之2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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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司予以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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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前項統計驗證事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統計驗證程序;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就該書面是否為公司印製、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予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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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項統計驗證之程序及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由承辦人及主管簽章,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