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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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交易平台辦理發行之虛擬通貨種類,以不具有股東權益之分潤型及債務型虛擬通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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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分潤型係指得參與分享發行人經營利益;債務型係指定有發行期間且到期還本並得分享發行人配發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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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同次發行之虛擬通貨,其發行條件應相同,且價格應歸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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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之資金及發行後分配之利潤或利息,以新臺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