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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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參與認購之投資人應先於交易平台申請註冊,且與證券商簽訂開戶契約(附件四)及「風險預告書」(附件五),並指定以其本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作為往來帳戶;證券商應控管其出、入金方式限由上開帳戶以新臺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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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審核有認購意願之投資人是否符合專業投資人之條件,並經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及交付公開說明書後,投資人始得進行認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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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每一虛擬通貨募資案認購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