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時間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專區:
    1. 一、發行人基本資料:包括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等資訊,應於開始買賣前輸入;其後如有變動,應於知悉變動之日起五日內輸入。
    2. 二、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輸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3. 三、發行人決定分潤、配發利息或其他利益之資訊:經董事會決議後之次一營業日內輸入。
    4. 四、發行虛擬通貨募資資訊:
      1. (一)募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募資期間結束之日起十日內輸入。相關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五日內輸入。
      2. (二)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5. 五、買回虛擬通貨資訊:
      1. (一)買回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買回虛擬通貨名稱、買回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及買回之區間價格等項目。
      2. (二)執行情形:應於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次一營業日內,輸入執行情形。
    6. 六、債務型虛擬通貨屆發行期滿:應於已發行之債務型虛擬通貨到期日前至少十日輸入終止買賣日期。
  2. 前項第六款情形,證券商應就屆發行期滿之債務型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以顯著方式揭示終止買賣日期。
  3. 第一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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