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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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停止其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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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申請書件或提供之資料或說明,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或重要之事實漏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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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違反法令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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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違反與證券商契約所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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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其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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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中心或證券商認為有必要停止其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買賣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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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停止買賣之虛擬通貨,證券商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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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虛擬通貨買賣者,發行人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證券商經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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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四十日起終止其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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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買賣逾三個月,其停止買賣原因仍未消滅者,且停止買賣之原因不以同一款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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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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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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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發行之虛擬通貨流通在外數量低於原發行數量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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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中心或證券商認為有必要終止其虛擬通貨於交易平台買賣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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