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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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下簡稱虛擬通貨)業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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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虛擬通貨以外之其他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若其他法令已有規定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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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指引辦理;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證券商、發行人之財務報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指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