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應設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之資格,並事先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本中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2. 證券商執行虛擬通貨業務之自行買賣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應具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條件,並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之資格。
  3. 證券商執行虛擬通貨業務之人員與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以上之資格,且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一人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2. 二、曾任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電腦審計工作滿二年以上。
    3. 三、取得國際電腦稽核協會所核發之國際電腦稽核師證書。
  4. 前二項人員應依本中心規定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5. 證券商應指派一人為主管,負責資訊安全之協調督導事宜,並設置至少一名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之資訊安全專責人員,專門負責資訊安全相關工作或職務。前揭資訊安全專責人員應取得二張以上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並持續維持證照之有效。
  6.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應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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