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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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不得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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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投資於其交易平台辦理發行之虛擬通貨,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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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依本辦法第三十六第一項買回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外,持有任一發行人虛擬通貨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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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包含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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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得投資非於其交易平台辦理發行之虛擬通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