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訂定資訊安全事件管理程序,至少包含事件確認及排除機制、事件通報機制、緊急應變機制、停止交易時機及處理程序、投資人權益補償措施、恢復交易處理程序等。證券商並應注意軌跡紀錄與證據留存之有效性,建立營運持續管理機制。
  2. 發生重大影響客戶權益或正常營運之資訊服務異常事件或資通安全事件,證券商應於知悉事件三十分鐘內於「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通報系統」辦理事件初步通報,並分別於查明事件及事件處理完成後,辦理正式通報及事件解除通報。
  3. 證券商遇資訊安全事件停止交易,應俟事件排除、採行預防及改善措施後,始能恢復交易。但半年內停止交易達兩次以上,應由會計師出具事件評估及改善報告,確認所採行之預防及改善措施能有效防止相同事件並向本中心申報後,始能恢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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