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並辦理公告。前開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之會計師辦理。
  2.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
  3. 證券商之會計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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