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一、第41條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按月向本中心繳納虛擬通貨業務服務費。
  2. 前項虛擬通貨業務服務費,證券商應依其交易平台每月議價買賣虛擬通貨成交金額之百分之零點零零二九二五計收,以上述費率計算總金額未滿每檔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每檔新臺幣二萬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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