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董事長如長期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應確保其職務得以有效執行。
  2.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3. 依前項規定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代理人,宜符合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訂資格條件與兼任限制等規定。其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之權限,如另就權限有所限縮,應事先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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