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公司規模、業務性質、董事會人數,設置審計、薪資報酬、風險管理、提名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之理念,設置環保、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等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定期就下列事項進行分析與評估,提出因應方案提報董事會,並明定於章程:
    1. 一、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
    2. 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之營運持續與韌性能力。
  2. 前項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3. 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至少包括成員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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