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有關公司財務、業務及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應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如有設置官方網站者,宜經常且即時提供訊息予股東。
  2. 為平等對待股東,前項各類資訊之發布,亦得同步以英文揭露之。
  3. 為維護股東權益,落實股東平等對待,期貨商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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