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外,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一、保障股東權益。
    2. 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3. 三、發揮監察人功能。
    4.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5. 五、提昇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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