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為協助期貨商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期貨市場健全發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爰會商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期貨公會)訂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2. 上市上櫃期貨商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辦理。
  3. 外國期貨商在臺分公司免適用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之規定。
  4. 兼營期貨商免適用本守則之規定。
  5. 期貨商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並適時揭露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