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對期貨商具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2.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期貨商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並能善盡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3.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4.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5.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6.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2. 具控制能力股東如欲與期貨商溝通聯繫,應透過前項第六款之代表人為之,並重視下列原則:
    1. 一、必要時代表人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並由期貨商就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2. 二、對期貨商董事會議案或經營決策之建議,限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提出,以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
    3. 三、如於溝通聯繫過程知悉對期貨商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於消息公開前負保密義務,並確實遵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有關內線交易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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