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期貨交易人權益、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社區環保及公益活動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
  2. 期貨商如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相關規劃,應併予考量該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績效,以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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