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2. 期貨商宜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3. 監察人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4. 期貨商之監察人最低席次,應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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