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第65條遞移至第63條、第6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3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期貨業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企業社會責任或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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