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辦理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身分認證應遵循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49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000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於辦理本業務,除應遵循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規範,並應訂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作業處理程序及風險控管措施,相關控制機制應留存檢核紀錄:
    1. 一、要求提供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之第三方認證機構確認委託人進行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之門號符合前條第二項之定義,並應取得門號租用人個資提供第三人之同意。
    2. 二、確保委託人已閱讀並同意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後,方能進行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3. 三、確保委託人已通過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身分認證、閱讀並同意受託契約條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聲明與風險預告書,並上傳國民身分證件之影像檔及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4. 四、委託人開戶手續及資料審核應依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規定辦理。
    5. 五、期貨商於委託人簽署開戶契約前,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簡稱OTP)或由專人電訪,以確認為委託人本人所為行為,並於前四款作業確認完成後,始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簽署開戶契約;倘資料不一致,即終止該次開戶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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