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宜於公司年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下列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並持續更新(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無須揭露監察人之資訊):
    1.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2.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3. 三、董事會之結構、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4. 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5. 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6. 六、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7. 七、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8. 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9. 九、風險管理資訊。
    10. 十、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1. 十一、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2. 十二、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13. 十三、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14. 十四、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公司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發行情形,採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具體計畫及措施。
  3. 公司簽署證券交易所公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等報告)內揭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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