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各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基於公司及股東權益之整體考量,認有必要者,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但不得妨害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2. 各監察人分別於不同時間行使其監察權時,相關部門不得要求採取一致性之檢查動作或拒絕再次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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