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董事會應就經理人選任確實審核,督導其適任性與資格條件之維持,並就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重大議題,按「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下列問責制度:
    1. 一、指定專責部門負責協調聯繫相關部門,並統籌辦理各項業務:
      1. (一)針對前揭重大議題之內部管理規範,明確增列各部門專屬業務範疇。
      2. (二)就各項跨部門業務,應指定主要負責與協助辦理部門,並宜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任務分工。
    2. 二、確保權責劃分與分層負責,責成高階經營管理階層督導各業務部門:
      1. (一)完備分層負責架構,就前款各專責部門內部業務授權核決層級,訂定具體明細規範。
      2. (二)指派副總經理以上高階管理層,直接督導前揭部門主管確實執行日常業務。
      3. (三)由專人彙總各相關部門執行績效,並負責按季於「證券期貨業ESG執行資訊控管系統」,輸入所需資訊暨上載證明文件。
    3. 三、定期評估整體執行成效,據以列入相關業務部門與人員之績效考核:
      1. (一)前款每季執行績效,應於輸入暨上載前,經由總經理核定。如已設置專屬之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亦應先由其確認內容之正確性。
      2. (二)負責督導各專責部門主管之高階管理層,應就未達成預定目標部分,對董事會說明原因,並提出預定完成時間、預計因應措施等具體規劃與佐證。
      3. (三)董事會應每年檢討職司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部門之績效,並按分層與業務劃分屬性,對各該管負責人員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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