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1.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2.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3.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4.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5.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 六、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7. 七、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8. 八、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9. 九、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10. 十、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 除前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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