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按第三十三條規定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者,為強化永續發展相關風險評估分析、資訊揭露及因應措施,得以下列方式妥善運用外部專家職能:
    1. 一、遴聘其例行性參與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日常運作。
    2. 二、視實際需要,委託其提供專業評估報告或意見,必要時列席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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