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公司規模、業務性質、董事會人數,設置審計、薪資報酬、提名、風險管理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之理念,得設置環保、企業社會責任、永續發展等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定期就下列事項進行分析與評估,提出因應方案提報董事會,並明定於章程:
    1. 一、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
    2. 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之營運持續與韌性能力。
  3. 第一項及前項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4. 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至少包括委員會或成員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