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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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證券投資顧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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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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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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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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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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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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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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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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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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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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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