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董事長如長期於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應確保其職務得以有效執行。
  2.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代理人,宜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訂資格條件與兼任限制等規定。其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之權限,如另就權限有所限縮,應事先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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