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對公司具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2.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於擔任董事、監察人時,並能善盡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3.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4.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5.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6. 六、對於因法人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2. 具控制能力股東如欲與公司溝通聯繫,應透過前項第六款之代表人為之,並重視下列原則:
    1. 一、必要時代表人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並由公司就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2. 二、對公司董事會議案或經營決策之建議,限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提出,以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
    3. 三、如於溝通聯繫過程知悉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於消息公開前負保密義務,並確實遵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有關內線交易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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