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對於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須依受益人會議規定確實執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內容,須符合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之規定。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受益人會議決議事項作成之議事錄,應依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予以妥善保存,公司設有網站者宜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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