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應依相關法令建置內部完整嚴謹之監控程序,尤其應訂定防制損及投資人權益之弊端發生之控管程序,並切實執行。
  2. 公司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俾即時發現管理上之缺失,予以改善以保護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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