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通過,以維護股東權益。
  2. 公司於執行投資時,宜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包括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及社會責任等,以為投資參考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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