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東應有分享公司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股東會執行前揭查核時,得選任檢查人為之。
  2.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3. 公司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前二項檢查人之查核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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