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記載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對議案無異議部分,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股東對議案有異議並付諸表決者,應載明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
  2. 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公司設有網站者宜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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