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推動永續發展,應尊重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按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等風險評估,並據以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
  5. 前項永續發展政策宜按短中長期分別訂定,並設定各年度目標暨建立追蹤考核機制,持續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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