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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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依主管機關規定得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其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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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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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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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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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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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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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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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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