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2000067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80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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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委託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留存紀錄,並將紀錄置放於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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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紀錄證券商應至少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