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2000067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80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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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一項研究報告,得提供予下列之非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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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機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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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或徵詢意見之上市櫃公司、上下游廠商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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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實有業務發展需要之潛在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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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提供研究報告予前項之非客戶時,應通知其不得對外提供研究報告內容及涉及利益衝突之情事,並留存通知紀錄,另須建立提供研究報告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法令遵循主管或權責主管及稽核主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