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2000067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80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並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但經專業投資人書面同意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外國人時,得不摘譯為中文。
  2. 前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且證券商不得以其非本公司所核准發行者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3. 證券商對於第一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訂定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並於對外使用前,依其規範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委託人、違反管理規則、本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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