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2000067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80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向委託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
二、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
三、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
四、未依據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
五、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以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
六、使用基於職務獲悉之重大未公開資訊。
-
七、意圖使自己、轉投資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向委託人推介。
-
八、其他違反各證券市場當地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