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投資人權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社區環保及公益活動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
  2. 證券商如有投資相關規劃,應併予考量被投資企業落實公司治理之績效,以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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