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審慎評估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審查,俾選出適任之監察人,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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