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董事會應就經理人選任確實審核,督導其適任性與資格條件之維持,並就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重大議題,按「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下列問責制度:
    1. 一、指定專責部門負責協調聯繫相關部門,並統籌辦理各項業務:
      1. (一)針對前揭重大議題之內部管理規範,明確增列各部門專屬業務範疇。
      2. (二)就各項跨部門業務,應指定主要負責與協助辦理部門,並宜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任務分工。
    2. 二、確保權責劃分與分層負責,責成高階經營管理階層督導各業務部門:
      1. (一)完備分層負責架構,就前款各專責部門內部業務授權核決層級,訂定具體明細規範。
      2. (二)指派副總經理以上高階管理層,直接督導前揭部門主管確實執行日常業務。
      3. (三)由專人彙總各相關部門執行績效,並負責按季於「證券期貨業ESG執行資訊控管系統」,輸入所需資訊暨上傳證明文件。
    3. 三、定期評估整體執行成效,據以列入相關業務部門與人員之績效考核:
      1. (一)前款每季執行績效,應於輸入暨上傳前,經由總經理核定。如已設置專屬之功能性委員會,亦應先由其確認內容之正確性。
      2. (二)負責督導各專責部門主管之高階管理層,應就未達成預定目標部分,對董事會說明原因,並提出預定完成時間、預計因應措施等具體規劃與佐證。
      3. (三)董事會應每年檢討職司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部門之績效,並按分層與業務劃分屬性,對各該管負責人員予以獎懲。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