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董事會對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1. 一、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
    2. 二、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制度。
    3. 三、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
    4. 四、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5. 五、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公司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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