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將董事會之決議辦理事項明確交付適當之執行單位或人員,要求依計畫時程及目標執行,同時列入追蹤管理,確實考核其執行情形。
  2. 董事會應充分掌握執行進度,並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俾董事會之經營決策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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