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證券商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1. 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2. 二、選擇及監督經理人。
    3. 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4. 四、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形。
    5. 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
    6. 六、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7. 七、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
    8. 八、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
    9. 九、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10. 十、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
    11. 十一、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
    12. 十二、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