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證券商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2. 證券商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3. 證券商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4. 證券商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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